先按資金狀態分欄,不把銀行入帳一律當入息

比較時應問「錢現在在哪裏、屬甚麼權益」,而非只問是否已退休。建議工作表分為資產、每月入息及待核對事項,另記持有人與結算日期。這是原創整理方法,並非社署指定表格。

以下只適用於香港長生津的經濟審查,不可直接套用綜援或其他資助。入息與資產須分別核對限額,亦要符合其他申請條件,不能用其中一欄較低抵銷另一欄較高。

參考資料:[1]

尚未提取強積金:保留投資不等於免計資產

社署所指累算退休權益包括目前保留在強積金或其他退休金計劃內的權益,可參考最近期權益報表或其他有效證明估計總額。因此,「未拎出來」本身不是豁免理由。

積金局列明,年滿65歲可分期提取、一筆過提取或保留投資。這是處理強積金的選項,並非長生津的豁免選項。保留部分仍會隨基金價格變動,整理資料時應註明報表日期,不把舊估值當作交易後餘額。

參考資料:[1] [2]

提取後留作現金:核對銀行餘款與剩餘強積金

現金及銀行儲蓄均在社署列出的資產範圍內。把強積金轉到銀行,不會單憑轉帳便令資產消失;若只提取部分,應同時列出計劃內剩餘權益及銀行實際餘款。

假設只為整理紀錄:某人把部分強積金轉入銀行,尚未動用。工作表應把它記為資金位置轉移,避免仍用提取前強積金全額,再加銀行入帳而重複計算。至於個別款項的入息分類及審查時點,應交交易紀錄請社署確認,不能自行按入帳月份平均攤分。

參考資料:[1]

已投保香港年金:保費豁免與固定年金分開處理

社署明確把香港年金計劃納入年金處理範圍:投保保費獲豁免計算資產,但固定年金須計入每月入息。因此不能推論「保費免計,派款也免計」,亦不能把繳費後仍留在銀行的現金一併剔除。

香港年金是整付保費的保險產品,保單生效期間按條款提供終身保證每月年金。資產豁免不代表保費可隨時全數取回;官方資料列明退保有條件,保證期後沒有退保價值。若退出而獲退保款項,社署規定須計入資產,不能沿用原保費的豁免處理。

參考資料:[1] [3]

下一步:帶資金時間線向社署逐項核實

原創準備清單是:最近期強積金權益報表、提取確認、銀行流水、年金保單及派款紀錄。按日期串起「提取、入帳、繳保費、開始派款」,並把已完成交易與未落實打算分開。

透過社署長生津網頁查找住址所屬社會保障辦事處,要求核對資產估值日期、款項分類及尚欠證明。若涉及配偶或同居人士,亦須按適用規定提供其經濟資料。本文不提供投保建議,不用單筆資金分類推算獲批結果。

參考資料:[1]

常見問題

配偶未滿65歲,其未提取強積金是否有不同處理?

有特定豁免:社署列明,未滿65歲配偶/同居人士由強制性供款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產生的累算退休權益可獲豁免;已提取的權益則須計為資產。應先取得供款種類明細,不要把所有自願性供款一概列作豁免。

參考資料:[1]

其他年金不是每月派發,是否只在收款月份申報?

社署列明,固定年金若按季、半年或每年發放,會按月平均攤分計算每月入息。應提交合約的付款周期及派款紀錄,請社署核實,不宜只申報實際收款月份。

參考資料:[1]

從香港年金提取醫療和牙科特別款項,長生津會怎樣計?

香港年金官方資料列明,此類提取會相應調低每月年金及部分保單利益;但提供的社署證據未清楚交代這類特別款項的具體分類。應把批准信、款項用途及修訂後派款資料交社署核對,不自行當作普通退保款或免計款項。

參考資料:[3] [1]

資料來源

以下為本文使用的官方資料。核對日期不代表官方條款將維持不變。

  1. 社會福利署:長者生活津貼:資格、入息及資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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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65 歲處理強積金:三種選擇
    資料核對:
  3. 香港年金有限公司:香港年金計劃:產品性質、資格及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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